天然气工业

美国年天然气政策法案概述

一、法案背景

1954年,美国发生了一起著名的诉讼,菲利普斯石油公司和威斯康辛州政府因为天然气价格的问题打了一场官司,直接结果是美国政府出台新法令,开始全面管制跨州的天然气销售价格。这种管制很自然地要照顾消费者的利益,因为他们代表着大部分的民意,而政府管制下的价格对供应商而言是入不敷出。州内天然气的市场价高于联邦能源委员会所设定的州际天然气销售价格,因此,生产商通常将大部分新开采的天然气用于州内销售,导致州际市场发生周期性供应短缺。1976年-1977年,州际天然气供应短缺因寒冬进一步加剧,尤其是那些主要依靠管道进行天然气运输的地区,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对卡特总统的天然气提议的争议。与石油禁运不同的是,天气危机被视为,至少部分被视为,管理上问题,其责任应归咎于联邦能源委员会制定的过低的州际天然气销售价格。而还有一种说法认为是由对其的使用不当所致。对此,“能源计划”解释道:在1973年-1974年短短一年间,石油价格翻至四倍,以及民众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导致天然气需求一时间激增,这是天然气法案在先前没有预料到的。在原法案的规定下,天然气价格远远低于实际价值,存在过度需求,而现存供给也大都浪费在一些不必要的工业和设施上。

然而,消费州希望价格管控能延伸到州内、州际所有气体燃料;而产出州要求解除州际和州内价格管制。在国会进行了长达18个月的激烈讨论后,终于,通过了这项新的天然气政策法。无疑,天然气政策法案是卡特能源计划中最具争议的一部分。经过激烈的争论和双方的妥协,法案最终得以保留卡特总统的大部分提议,尤其是对州内市场的价格管控,使国内生产的所有气体燃料都受到价格控制。法案也包括了参议院主要强调的一点,即分阶段取消对新开采天然气井口价格的管制。此外,还包括增量定价机制。

二、法案内容

(一)井口定价

天然气井口定价制度旨在通过固定公式对其进行定价,鼓励新天然气的勘探和生产,其价格会高于现有气井的天然气。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前身为联邦电力委员会(FPC),被授权监管、协调各州内和州际市场的天然气井口销售,换句话说,监管就是除管道销售或分销商销售(非其自己生产)以外的全部有偿销售或转让的天然气。根据井口价格所确定的法定程序中天然气种类的不同,其首次销售的价格也有所不同。多数情况下,由各州有关机构(非联邦政府),对气井进行分类,以确定适当的价格类别。

在天然气政策法出现之前,产出州(除新墨西哥州以外)并没有对天然气销售实行价格管制,而联邦政府对生产者的价格管制也只限于州际的批发销售。如上文所述,在联邦监管方案下,联邦能源委员会(FPC)所制定的天然气在州际市场销售的价格远低于州内市场价格,导致州际运输管道公司在市场中处于劣势,无法获得足够的天然气用于再次销售。

对此,天然气政策法进行了修订:对新投入州内和州际市场的天然气实行相同最高限价,而对于已存在于市场中的天然气则依然遵循该法案之前的价格规定。

(二)增量定价

能源计划中的增量定价条款旨在保护高优先级用户免受其所允许的较高的天然气价格的压力,而低优先级用户要支付更高的价格使用天然气,要求州际管道公司建立一种特殊的价格递增体系,每家管道公司都要对工业和公共电力公司的天然气消费者收取一定额外费用。因此,如果要使用天然气作为工业锅炉燃料则必须支付更高的价格,但同时也设定了上限。

到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增量定价政策的假设逐渐被市场环境淘汰。《天然气政策法》所认可的高价刺激了新天然气的勘探和生产,管道公司甚至开始鼓励工业天然气消费以抵消供给过剩。因此,在1987年5月,国会取消了天然增量定价的规定,同时也废除了《发电厂和工业燃料使用法案》。

(三)紧缩政策

在天然气政策法中,国会首次在非紧急情况下直接建立能源紧缩优先体系来对州际管道公司的天然气供应进行分配。尽管该优先权的数量有限,但其和联邦电力委员会所提出的紧缩计划完全不同。

《天然气政策法案》在第五章中规定了天然气使用的三项最高优先原则(按降序):

1.住宅/居民使用优先,包括学校、医院及小型商业机构。

2.必要的农业消耗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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