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工业》
“肉毒杆菌”的消费创伤该何去何从
一、恒天然事件的来龙去脉 2013年8月2日,新西兰乳液巨头恒天然公司发布公告称,旗下一个工厂2012年8月生产的3批次共38吨浓缩乳清蛋白粉可能被肉毒杆菌污染,该产品被用于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乳基酸性饮料等。受影响国家包括澳大利亚、中国、马来西亚、泰国、越南和沙特阿拉伯等,其中有多家中国进口商涉及。8月3日,相关经销商陆续公布相关产品批次并就可能存在潜在质量问题产品启动了预防性召回。8月4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4家可能受肉毒杆菌污染的进口商名单。8月5日,恒天然首席执行官西奥·史毕根斯(TheoSpierings)代表公司向中国消费者公开道歉。8月19日,新西兰政府正式宣布对可能受污染的产品如何进入国际市场以及应对这类问题时监管是否到位展开调查。9月4日,恒天然公司最终确认这次污染发生在其对浓缩乳清蛋白产品进行重新加工的过程中,其中一根管子是非标准设备元件。恒天然自称因内部信息共享疏漏及产品去向追踪拉长了产品追溯周期。早自2008年9月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曝光以来,消费者对国产奶粉大失信心,外国奶粉销量开始上扬。作为全球最大的乳制品出口商的恒天然公司,从三聚氰胺事件中的三鹿供应商等乳品质量风波中脱身。然而此事引发社会公众哗然,一度激起消费者对新西兰奶源质量安全的忧虑,打击了消费者对奶制品的消费信心。 事件曝光了,经销商将相关产品召回了,新西兰政府深入调查了,恒天然公司也最终确认了污染产生的环节及产品追溯滞后的原因。但当这一切都过去时,消费者不仅心有余悸而且不知所措。消费涉毒产品的“宝贝”及爸妈们的权益该如何保护?中国进口商的经营损失该由谁来承担?恒天然公司针对此事件将怎样应对各方追责?各方如何改进才能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回顾三聚氰胺奶粉事件 恒天然公司公布了相关批次产品,并展开内部调查,但是恒天然公司及所涉经销商均对可能涉及的赔偿问题未予提及。不禁让人们想到以恒天然公司为海外最大股东的三鹿集团于2008年爆发三聚氰胺事件处理经过。 2008年9月,我国22家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的69批次产品检出了含量不同的三聚氰胺。三聚氰胺奶粉污染事件爆发后,我国国务院启动国家安全事故I级响应机制(“I级”为最高级:指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三鹿奶粉污染事件。有关部门对三鹿婴幼儿奶粉生产和奶牛养殖、原料奶收购、乳品加工等各环节开展检查。 在民事方面,国家对患病婴幼儿实行免费救治,所需费用由财政承担。中国乳协协调有关责任企业出资筹集了总额11.1亿元的婴幼儿奶粉事件赔偿金。其中2亿元,用于设立医疗赔偿基金,委托给中国人寿代为管理。用于报销患儿急性治疗终结后、年满18岁之前可能出现相关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患儿在急性治疗结束后一旦发生相关疾病,经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诊断,就可以凭上述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报销医疗费。其他9.1亿元,用于发放患儿一次性赔偿金以及支付患儿急性治疗期的医疗费、随诊费。在刑事与行政方面,在认定三鹿“问题奶粉”为不法分子在原奶收购中添加三聚氰胺所致后,石家庄警方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三鹿前董事长、高管、涉嫌制造和销售含三聚氰胺的奶农及作为单位被告的三鹿集团,均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刑罚。行政问责与司法问责并行,相关政府负责人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三鹿集团最高被罚两亿元人民币。同年9月17日,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宣布取消食品业的国家免检制度,所有已生产的产品和印制在包装上已使用的国家免检标志不再有效。几天后该局宣布撤销蒙牛、伊利和光明3个牌子液态奶产品的“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河北省政府9月底制定下发了《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销毁办法》,决定由工商、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负责,采取集中销毁与就近销毁相结合的方式,在10月4日前把共计450余吨的问题奶粉全部销毁,以防止其回流社会。 三、消费者如何维权 过去的三聚氰胺事件,让消费者心有余悸。此次恒天然事件又一次让消费者不寒而栗。当然,“肉毒杆菌”污染事件最受关注的还是所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如何维护,关键在于法律关系的梳理。中国进口商以恒天然公司乳清蛋白粉为原材料之一,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或乳基酸性饮料,之后供货给各家超市或商铺,最终流向消费者。厘清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消费者所购买的奶粉或饮料等标的物的销售者为超市或商铺,生产者为多美滋等中国进口商,而恒天然集团仅为原材料供应商。此事件中,受肉毒杆菌污染批次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缺陷食品”,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所以,国内市场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生产者主张权利,而不能直接向恒天然公司索赔。虽然恒天然公司生产环节的失误是造成此次安全事件的“元凶”,但以浓缩乳清蛋白粉为标的的贸易主体为恒天然公司与中国进口商,对浓缩乳清蛋白粉质量安全监管主体为新西兰政府,不言而喻,对恒天然公司追责的主体应当为中国进口商及新西兰政府。 结合此次事件,我们可以将相关消费者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购买但尚未食用召回批次产品的消费者;第二类是购买并已自己食用的消费者;第三类是购买后供他人食用的消费者及商品的实际消费人。对于上述三类消费者中尚未感染肉毒杆菌的消费者,并没有因食用缺陷产品受到人身损害,故只能依照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向销售者主张权益保护。相关消费者可以携带购物凭证及相关商品要求销售商退货。对于第二类消费者人群,其中因食用涉毒产品感染肉毒杆菌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因食用缺陷产品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相关消费者可以依照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向销售者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或者依照侵权行为法律关系向销售者和生产者任一或一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可留存整理购物凭证、商品外包装、剩余商品或其他知道食用该产品的证人或销售者证明一直购买食用该产品的证明,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手册、医疗费及交通费票据,误工损失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向销售商或向生产商单独或一并主张损害赔偿。对于第三类因食用相关批次产品感染肉毒杆菌的实际消费人,与销售者不构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故不能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但可收集上述证据材料依照侵权责任法直接向缺陷产品的生产商主张合法权益。 四、海外代购问题产品维权难 诚然,涉毒商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消费者可以奶粉销售地、食用地、被告所在地向销售商或生产商单独或一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但网上跨国代购新西兰问题奶粉的消费者,维权之路存在难度。一是难以第一时间快速了解相关召回产品的品牌和批次;二是海外市场买的问题产品要比国内官方渠道买的问题产品的处理方式麻烦很多,主张权利程序成本较高;三是即使消费者选择国内涉外诉讼,在域外法律适用及举证责任上难度较大、风险并存。故针对网上跨国代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仍需进一步完善。 五、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惩罚遏制恶意产品侵权,维护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发展。该制度普遍存在于各国法律制度中,据记载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18世纪的《汉姆拉比法典》。我国于2009年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可知,惩罚性赔偿对生产者而言是严格责任,对销售者要求主观“明知”的过错责任。此事件中,在各进口商公布具体召回产品批次前,各家超市等销售者在销售时,对染菌事实并不知晓,故其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所以,购买相关批次产品的消费者可以持购物凭证、产品外包装等证据材料向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当然,消费者可以通过销售者与生产者取得联系,协商解决相关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在充分考虑诉讼成本与风险的基础上,选择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维权。此项惩罚性赔偿金可与前述人身损害赔偿一并主张。 六、进口商可预见损失或可追偿 在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上,中国进口商的经济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我国法律规定,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那么,中国进口商因此次浓缩乳清蛋白粉肉毒杆菌感染事件受到哪些经济损失了呢?不难发现,中国进口商等作为婴幼儿配方奶粉、乳基酸性饮料的生产者承担了消费者赔偿责任,召回相关批次产品经济损失,以及此事件起至恢复经营期间与同期销售额利益损失,甚至企业商誉商标价值的减损等四大项损失。企业商誉抑或是商标价值本身就是抽象的公众信赖度,难以用具体数字比对,故进口商此项损失似乎只能由其自己埋单,也只能严格进出厂检验程序,避免此类事件重现。中国进口商的前3项经济损失,系由恒天然公司履行进出口合同义务时的加害性给付导致的可预见性直接经济损失,恒天然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进口商索赔依据哪国法律还需看双方合同中是否约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纠纷解决所适用的法律,其不存在故意规避我国法律规定内容,则适用约定国家法律解决;如果合同没有规定纠纷解决所适用的法律,在存在冲突规范的前提下,按照我国准据法指向选择适用法律。 七、恒天然公司的法律责任 恒天然公司在对基粉定期检测中发现肉毒杆菌污染事件后,除在进出口合同关系基础上的民事赔偿责任外,是否将受到新西兰政府官方追责值得探讨。2005年颁布的《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详细规定了各类食品产品标准及生产者、经营者责任,具有法律效力,凡不遵守有关食品标准的行为在澳大利亚均属违法行为,在新西兰则属于犯罪行为。其中第17条规定,企业应保证其内部生产或经营食品场所的环境卫生,即食品企业对其企业内从事生产或经营的场所或设施应承担的严格管理责任的具体要求。但此次事件与三聚氰胺事件相比较而言,行为的主观状态是故意为之还是监管不当的过失,将影响行为的定性结果。根据刑法理论可推知,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必然要求行为人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恒天然公司已承认此次污染事件的根源与管道清洁不彻底有关。管道清洁不彻底不必然导致肉毒杆菌感染事件发生,故此次事件很难认定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但是恒天然公司没有保持其生产场所设施严格的管理责任,违反了《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规定,并且产生了较大范围内的严重损害后果,故恒天然公司应当对此次事件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当然,新西兰政府是否追究其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还需拭目以待。 八、相关链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产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财产责任。尤其是对企业因缺陷产品引发的赔偿责任分担风险,如药品、汽车、电器等易引发人身财产损害产品。部分欧洲等国家已将产品责任保险纳入强制责任保险范畴。食品安全事件的频频曝光,让消费者忧心的同时也让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开始思考责任风险分担的最佳途径。当然,金融保险类产品渐渐登上食品安全市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运而生。但是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并没有在各国得到普及,是否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纳入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各国做法不尽统一。 新西兰法律仅将涉及国计民生的粮食、水果、蔬菜及养殖业纳入强制保险范围,而非全面覆盖所有生产销售企业。此事件中恒天然公司是否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尚未公开,但恒天然公司及中国进口商是否投保与消费者维权并无关联,并不影响消费者向销售者或生产者直接主张权利,也不影响进口商海外维权。这已经引起人们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视,如三聚氰胺食品安全事件呈现波及面广、涉及人员、损害程度高等特点,导致赔偿金额过高,涉事企业资不抵债,受害者权益保护的落实将面临困境。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一方面减轻涉事企业经营风险的同时,更大程度上保护了食品安全事件受害者的切身利益。在我国,强制责任保险仅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产品责任保险是企业保险险种之一,生产销售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此前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消费者的消费信心每况愈下,各专家学者也呼吁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纳入强制保险范畴,引入保险人第三方对企业生产销售产品安全的监督,提高企业自律意识,保障消费者权益。 九、延伸阅读:食品安全意识亟待提高 有专家呼吁称,采用全球最为严格的奶制品安全标准,挽救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在完善细致食品安全标准规范的同时,相关部门必须在生产、流通、销售到消费全过程的各个环节严格把控才能切实提高食品安全。诸如出口商出厂检验、出口国边境检验、进口国边境检验、进口商入厂检验、生产商出厂检验等5个环节,不管哪个环节出现纰漏都将导致安全事件发生,直接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就现实而言,各方主体都应当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包括消费者、生产销售企业和相关职能部门。作为生产销售企业,企业内部应当积极制定并逐步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及相关检验流程,规范进出厂食品检验标准及操作流程,严格把控进出厂产品安全。企业可以视情况选择投保产品责任险,接受监督,分担风险。作为质检、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缩短抽查周期,扩大检验范围,加大惩罚力度。靠企业自查与职能部门抽查相结合,力争将食品安全事件防患于未然。可以倡导引导食品安全事件易发产品种类的大型企业投保产品责任险,或以政府补贴的方式吸引投保人,逐渐探索食品安全责任险选择性强制投保机制。作为消费者,首选在国内市场官方商铺购买食品,保留相关购物凭证,关注食品安全信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相关消费者群体可请消费者协会帮助维权或支持集团诉讼,通过推选诉讼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统一维权,降低维权成本。当然,随着电子商务不断发展壮大,网络海外代购产品消费者的维权路径亦需探索、指导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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